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 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第4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說明:依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