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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性平專區 / 2024-03-14 / 點閱數: 233

桃園市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一、桃園市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遭遇前揭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但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規範。惟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須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調查決定。
三、本規範所稱性騷擾,指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本校應鼓勵所屬教職員工踴躍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之教育訓練,並將相關資訊於本校網站公告。
五、為防止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本校應妥適利用集會或其他有效管道,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六、本校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3-3883956 轉710
申訴專用傳真:03-3872738
申訴電子信箱:人事主任電子信箱
受理申訴單位:本校人事室
七、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校因接獲被害人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校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校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或求職者,本校仍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第1項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校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八、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委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調查,並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前項調查小組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中女性代表應達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九、提起申訴之程序如下: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向本校申訴,並應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為之。
申訴之提起得以言詞或具名之書面為之,以言詞提出者,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申訴者,應於3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單位及職稱、居住所及聯絡電話。
(二)委託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居住所及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本人簽名或蓋章。
(五)申訴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代理人於14 日內補正。
十、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二、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命其迴避。
十三、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四、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五、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  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十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延長1個月),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校,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復,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決議得提出申復: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十八、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
十九、本校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所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案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二十、本校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或評議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十一、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二十二、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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