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2月9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92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 份。 二、有關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家庭照顧假之請假計 算單位,請依勞動基準法及旨揭令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