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8年12月10日桃政安字第1080007646號書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2月5日廉政字第10807021690號書函暨該處109年2月27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下稱本法)第2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各機關應繕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下稱涉密人員)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內政部移民署)與當事人,並就涉密人員出境申請為准駁之審核。
三、復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規定,公務員經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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