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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es - 輔導組 | 2018-07-27 | 點閱數: 701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7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07417號函
辦理。
二、 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
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
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 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
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
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
園空間。」
四、 公民投票之連署係公民行使政治權利之相關活動,爰請確
依上開規定辦理。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
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
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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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法之相關規定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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