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勞動局115年9月2日桃勞檢字第1150043646號函辦理。 |
| 二、 |
本府勞動局近來接獲多起本市學校同仁反映校長(即最高負責人)疑似職場霸凌案件,按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4條及勞動部相關公告規定,公立學校屬職安法所定之適用對象,又學校場域及其所屬人員(含校長、教師、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等工作者)之職場安全衛生與職場霸凌防治事宜,除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均屬職安法適用範圍。 |
| 三、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為新制運作的重要依據,明定職場霸凌認定原則,以及申訴受理、協調、調查小組組成、利益迴避、調查決定、申復及救濟等程序,提供事業單位明確遵循標準。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只要知悉或受理職場霸凌申訴,雇主均應依法啟動防治機制;企業規模越大,依法應建立越完整之防治制度及處理程序。 |
| 四、 |
另針對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的情形,勞動部同步發布《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建立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及調查處理機制,透過外部公權力介入,避免內部調查可能產生之利益衝突或程序失衡,提升案件處理之客觀性、公正性及社會信賴。 |
| 六、 |
請各級學校應依職安法及防治措施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職場霸凌防治事項,另應加強人員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如溝通技巧、管理等相關),以打造健康友善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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