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5月5日總處培字第115302570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Q&A及圖卡版資料業同步置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路 徑: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