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辦理。
二、查旨揭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合格證書於109年2月26日寄發,依前揭要點第8點、第12點規定略以,本府員工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考試合格者,自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核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得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通過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通過客語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有關人員敘獎乙節,建請依權責核處。
三、請貴機關承辦人彙整所屬員工取得客語合格證書之資料後至桃園客語開班及認證獎勵後台管理系統(https://tychakka.tycg.gov.tw/assistportal/assist.aspx)申請員工獎勵金,並請彙整合格人員之領據暨切結書、請領清冊等函送本局憑辦獎勵金發放作業。
四、隨文檢附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本市機關、學校同仁報考108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統計數據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