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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es - 教學組 | 2024-03-07 | 點閱數: 101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500109號函辦理。
二、 針對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4時)擔任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適用法規疑義事項,教育部函釋摘要如下:
(一) 編制內教師擔任校內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之職務,因非屬學校教師本職之工作,且現職教師利用課後時間在校擔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並非以教師本職上班時間為之,爰現職教師擔任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之鐘點費應無重複請領之疑慮。若學校自行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且由編制內人員提供服務,午休時段應屬其本職責內工作時間,故不另支鐘點費。
(二) 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擔任校內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每週兼課4小時之限制,以及鐘點費支領是否有節數或時數之限制等節,審酌銓敘部102年8月22日部法一字第1023760600號函釋意旨,僅針對「外出」兼課訂有每週以「4小時」為限之規範,復因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人員,實務上擔任校內「自辦」之課照人員時,並未「外出」離開學校,且課後照顧服務非屬「授課」性質,爰針對教師於上班時間擔任課照班服務人員,因非屬學校正式課程,得不受兼代課節數之限制。
(三) 學校兼任行政之教師,於上班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4時)得擔任校內自辦中低年級之課後照顧服務班服務人員,並請領課後照顧服務班鐘點費,且不受兼代課節數限制;另,校內自辦類此學童課後相關學習活動(如夜光天使、學習扶助等),得比照本案辦理。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四、 另113學年度各校參加課後照顧服務班學生占總體有意願參加之學生比率,已納入教育部113年度一般補助款考核項目,請貴校務必落實調查及開班,避免影響本市考核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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