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204號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自112年7月1日起廢止一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本府112年7月5日府衛疾字第1120181597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違反COVID-19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等相關規定之裁罰基準,現行COVID-19防疫措施採輕症確診者「0+n」(n屬自主健康管理,至多10天), 旨揭基準已無適用之必要,爰由衛生福利部辦理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