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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es - 教學組 | 2023-07-07 | 點閱數: 93
 
主旨: 轉知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本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各項活動,其補助要點名稱及補助額度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112年7月3日原民教字第1120033597號函辦理。
二、 為促進政府、民間與個人攜手推展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研究、傳習、推廣等工作,擴大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推廣力度與廣度,達到永續傳承目標,原民會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8條規定訂定旨揭補助辦法。
三、 旨揭原民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含以下6種規定: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
(二) 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五) 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
(六) 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
四、 依上開6種補助要點申請之活動,其補助額度依據旨揭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依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得比原補助要點最高補助額度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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