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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19-05-27 | 點閱數: 481

一、依大陸委員會108年5月16日陸法字第1089903955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保障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及落實生活從寬之政策,大陸委員會前以105年10月27日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釋明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即取得身分證)者,皆可受僱於各機關、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惟各機關學校仍應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評估是否適宜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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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委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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