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107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學生,請於108年4月 31日前備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學生申請表 及獎勵清冊(詳如旨揭計畫第4點及附件),寄(送)至本局國 小教育科辦理敘獎(免備文),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