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114年2月21日客會語字第1146700145號函辦理。
二、客委會前於113年11月27日以客會語字第1136701110號函公告旨揭計畫,補助實施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不含臨時人員」。
三、現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爰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納入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用補助實施對象,並追溯至113年起適用。
四、倘本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於113年度有報名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得於114年8月29日前檢齊加戳到考證明章之認證准考證、領款收據暨切結書等資料逕送人事彙整後提報教育局追溯補助申請。
五、旨揭實施計畫(如附)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