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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25-01-23 | 點閱數: 93

一、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14 年 1 月 6 日廉防字第 11405000030 號函辦理。

二、 於本(114)年度農曆春節期間,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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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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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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