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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pces - 輔導組 | 2025-11-13 | 點閱數: 33
一、 依據本府114年10月31日府文秘字第1140316002號函暨文化部114年10月30日文工字第11420469962號函辦理。
二、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充分社會參與及近用資訊權益,衛生福利部訂定「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請貴校辦理藝文活動時,妥予運用附錄6「各級機關辦理各項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檢核改善,以提供無障礙藝文消費環境。
三、 文化部辦理年度地方政府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考核作業,業將「辦理所轄藝文場館無障礙設施及服務之自我檢核情形」納為考核項目之一。
四、 檢附本案來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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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40109602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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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735100E_1140109602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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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76735100E_1140109602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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