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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20-02-18 | 點閱數: 323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09年1月20日桃政安字第1090000393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檢舉貪瀆不法,法務部廉政署設置多元檢舉管道如下: (一)「現場檢舉」方式:於上班日日間(08:30-17:30),法務部廉政署各地區調查組均有值勤人員負責受理民眾現場檢舉事項;上班日夜間及例假日全天,以受理電話檢舉為原則,並由該署24小時指派專人受理。 (二)「電話檢舉」方式:設置「0800」檢舉專線,電話為「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 (三)「書面檢舉」方式:檢舉專用郵政信箱為「10099 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四)「傳真檢舉」方式:專線為「02-2381...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20-02-18 | 點閱數: 333
一、本府109年1月22日府人考字第1090018570號函諒達暨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4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前揭人事行政總處原函誤繕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免付費防疫專線,該專線為1922(或0800-001922)。另旨揭疫情相關宣導文宣資料,請逕至該署全球資訊網查詢下載使用(路徑: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介紹/宣導素材;網址: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VOFCg57Yk3iO3I_WxoXOIA)。...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20-02-18 | 點閱數: 345
一、旨揭客語初級認證考試訊息如下: (一)多梯次認證桃園考區: 1、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月31日止。 2、考試日期:本年3月21日。 (二)全國認證: 1、報名日期:自本年4月7日至5月29日止。 2、考試日期:本年9月12日及20日辦理各1梯次認證(可擇一日報考)。 二、本局訂定「109年度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團體報考客語能力認證實施計畫」,補助團體報名費、車資及餐費等費用,各單位若有團體報名者,請多加利用,但該補助費用之考區地點以桃園區考場為主。 三、又依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略以,設籍本市民眾報考初級認證合格者,即可申請新臺幣(以下同)1,...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20-02-18 | 點閱數: 366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4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由於中國大陸武漢市近期發生肺炎疫情,我國於109年1月16日已將武漢市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列為「第二級」。如有需前往武漢或鄰近地區,應避免接觸野生動物及有呼吸道症狀之患者,避免出入傳統市場或醫療院所,並做好個人手部及呼吸道衛生。返國入境時如發現發燒或類流感症狀,應主動告知機場檢疫人員,返國後14日內應落實自主健康管理,如有上述疑似症狀,可撥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免付費防疫專線1992(或0800-001922),並依指示佩戴口罩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群聚情形等...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20-01-31 | 點閱數: 367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9年2月13日止。 二、開課日期:109年2月17日起陸續開課,詳見招生簡章及本校教務學務師培系統(http://t.cn/AipI0hDJ)。 三、報名資格:申請學士班、碩士班、學位學程隨班附讀者須具有報考相關學位資格。附加「國小教師加註自然專長學分」者,須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四、收費標準:不限系所/學位學程數報名費每人300元。每科隨班附讀課程皆各需支付學分費用及行政業務費,費用標準詳見招生簡章。 五、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時間內線上報名(http://t.cn/AipI0XCx)、繳交報名費、郵寄紙本申請書及相關附件。109年3月2日公告錄取名單後,再...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20-01-21 | 點閱數: 281
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87352C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20-01-21 | 點閱數: 284
依本府109年1月2日府觀秘字第109000100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20-01-21 | 點閱數: 682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2月27日總處綜字第1080051197號書函辦理。 二、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准勞動部108年12月19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1223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之規定,旨在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俾利其體力之恢復。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所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法應有之休息時間,如配合機關連續服務型態於工作中實施,得認符合上開規定意旨。至勞工於工作完成後,或因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致繼續工作,於工作完成後,已屆或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者,因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