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貴校辦理「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5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55799號函暨112年5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61275號函辦理。
二、 本計畫係國教署配合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國民中小學學校編制內之正式教師,不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
(二) 補助項目:
1、 支持貴校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計算、每校最高2萬元。
2、 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公立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計算、最高補助18萬元;公立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計算、最高補助24萬元。貴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
(三) 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四) 申請方式:
1、 申請期限:請於112年5月24日(星期三)前(免備文)寄(送)本局提出申請。
2、 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教師證影本、語言證書影本、111學年度教師課表及111學年度二專班受訓函文等)。
3、 郵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教育局國小教育科蔡紋惠老師收)。
4、 信封請備註: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
5、 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師資,或參與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師,參與專業知能活動,於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學校人員,依項目核予敘獎,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請貴校依旨揭計畫辦理教職員敘獎,倘涉及校長、人事人員敘獎請學校以獎懲建議函(及WebHR)報送本局人事室;會計人員敘獎以獎懲建議函報送本局會計室,待本府主計處召開主計人員考績會議時,一併提出研議。
四、 檢附「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修正版)」及「學校請領清冊」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