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教署111年1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02975號函辦理。 |
二、 |
為協助提升學校英語教學品質,國教署自110年度起於國中小教育階段增加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111學年度持續辦理旨揭計畫,透過中師與外籍英語教學人員進行協同教學,提升學生英語口說能力,增進本國教師英語教學之能,並建置英語口說環境。 |
三、 |
為使本市欲申請學校更加瞭解計畫目的、申請程序及辦理方式,爰辦理計畫申請說明會,相關資訊如下: |
(一) |
時間:111年1月24日(星期一)下午2時至3時。 |
1、 |
110學年度獲核定計畫且外籍教學人員已媒合到校: |
(1) |
如111學年度欲續辦計畫且續聘同一外籍教學人員者,無須再提報新申請計畫,僅需提送110學年度期中執行成果報告。 |
(2) |
如111學年度欲續辦計畫惟請求更換外籍教學人員找,須重新提報申請計畫。 |
(3) |
如為110學年度獲部份領域計畫核定之學校,惟111學年度不再續辦該計畫者:若欲繼續辦理引進外籍教學人員計畫,仍需重新提報申請計畫。 |
2、 |
110學年度獲核定計畫惟外籍教學人員未獲媒合到校:將保留計畫通過資格至111年度辦理,且免再次提報111學年度計畫。 |
1、 |
學校英語文教師需與外籍教學人員協同教授英語。 |
2、 |
應辦理中外師觀摩或研習活動,並鼓勵外師加入英語文教師專業社群,共同備課觀課議課。 |
3、 |
為提高外籍教學人員至學校服務意願,請提供3分鐘簡介影片,併同計畫書於申請時提交。 |
(三) |
如學校欲同時辦理部份領域計畫及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計畫,須於兩項計畫皆提出申請,並俟部分領域計畫核定後,始得辦理外籍教學人員相關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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