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交換規格(4.1版)補充說明,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7日臺教資(五)字第1110045989號暨行政院秘書長109年6月17日院臺性平字第1090177504號函辦理。 |
二、 |
為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規範及學生共同交換資料型態定義標準實務所需,補充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交換規格(4.1版)之說明,旨揭交換規格相關欄位內容補充說明如下: |
(四) |
補充範圍包括基本資料欄位編號23.4、24、30至39及輔導資料欄位編號2.1、2.2之欄位名稱、操作型定義等。 |
三、 |
上開施行法施行後,請學校逕依參考指引說明段調整表單、資訊系統及網頁;本指引所稱「表單」、「資訊系統」,係指各機關提供民眾使用之公務行政表單(含紙本表單及線上表單)、設有除錯機制之資訊系統;「網頁」係指各機關供民眾瀏覽之公開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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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6735100E_1110046033_ATTACH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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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6735100E_1110046033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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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76735100E_1110046033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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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6735100E_1110046033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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