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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pces - 輔導組 | 2025-07-28 | 點閱數: 39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53條第3項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辦理。
二、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5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參照113年4月29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教育部已統一規範特殊教育評鑑項目及相關規定,本府將依中央法規規定辦理本市各級學校暨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本辦法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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