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60
:::
公告 pces - 輔導組 | 2024-08-19 | 點閱數: 43
一、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5條第2款、第19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辦理。
二、 為鼓勵積極推展本市家庭教育之個人與團體,以鼓勵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特辦理旨揭計畫。
三、 有關旨揭計畫,摘要如下:
(一) 參加對象資格:
1、 績優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連續2年(含)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由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薦參加。
2、 績優團體: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連續2年以上推展家庭教育之本市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
(二) 選拔標準: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情緒教育、人口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有具體事蹟者。
(三) 推薦及選拔方式:
1、 推薦:個人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核章用印推薦;團體經核章用印自我推薦,於113年9月13日(星期五)前寄送至本府家庭教育中心(郵戳為憑)。
2、 評審: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公平、公正評審,並決定表揚之團體和個人名單。
(四) 獎勵及名額:
1、 績優個人獎:經評審優異前3名,獲市府頒發獎牌1面及禮券5,000元整。
2、 績優團體獎:經評審優異前3名,獲市府頒發獎牌1面及禮券10,000元整。
(五) 各獎項得獎之個人及團體,將公告於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網站,另擇日予以表揚。
(六) 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案聯絡人: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賴小姐(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電話:03-3366885分機25,電子信箱:canlai@ms.tyc.edu.tw)。
  •  
    1) 376735102E_1130218592_ATTACH1.pdf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