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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es - 輔導組 | 2018-11-22 | 點閱數: 617

一、依據106年6月3日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06
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本局就本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
制度法制化,後續並於107年4月25日、107年5月24日及107
年10月4日召開3次研修會議,徵詢心理評量人員、教師團
體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等意見,以求法制過程周延並取得
各方共識,先予敘明。
二、查本局107年10月4日召開「研訂桃園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
人員資格認證、培訓及服務管理實施要點草案第2次會議
」決議,有關心理評量人員執行學生評估時校內是否公假
派代部分尚未取得共識,爰此,本局前以107年11月5日桃
教特字第1070092197號函函復本市教育產業工會,將持續
收集其他縣市規定及評估教學現場執行實際情形,期訂定
合理且可行方式在案。
三、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有賴全體特殊教育教師團隊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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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006893
D■D ■ ■ ■_■輔■導處1■07■/1■1/■22■ 1■5:■59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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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作,有關本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執行特殊教育學
生評量期間給假現仍依本局106年7月31日桃教特字第1060
058410號函頒之桃園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分級培訓實
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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