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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pces - 教務組 | 2021-03-11 | 點閱數: 307
一、 查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 規定略以,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 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 預警、輔導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 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 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二、 次查同準則第1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 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 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 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 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 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 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 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 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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