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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es - 教導處 | 2023-11-15 | 點閱數: 77
 
主旨: 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類別」之說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10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39722號函辦理。
二、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原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應取得原民會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三) 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三、 有關上開涉原民會發給之證書樣式說明如下:
(一)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1、 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字樣。
2、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非屬上開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二)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1、 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字樣。
2、 高級以上級別包含「高級」、「優級」及「薪傳級」。
(三)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1、 97年以前:應有「原住民族語言振興人員研習」字樣。
2、 98至105年:
(1) 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研習」或「基礎研習」字樣。
(2) 具「增能研習」、「命題技巧研習」、「族語教學研習」、「教才編輯研習」或「翻譯技巧研習」等字樣之證書非屬「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3) 106年以後原民會未辦理是項研習爰未發給證書。
四、 倘仍有證書辨別需求,請逕洽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語言科(電話:02-8995-3116,黃先生,joseph67@ci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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