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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es - 教導處 | 2022-02-08 | 點閱數: 179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 本學期原核准有案及新申請核定者期限自開學後至111年3月18日止,第1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貴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助本項公費,請在每年4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爰請貴校於開學當週公告受理本要點第2至8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及延長撫卹)請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申請書(附件一表1)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倘校內同時有舊生,請俟新申請者核定後,併同舊生資料一併辦理請款。
四、 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局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一) 請領總金額統一收據1紙(繳款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用途:110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金)。
(二) 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1份。
(三) 優待名冊1份(如附件一表2)。
(四) 印領清冊1份(如附件一表3)。
1、 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學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本案支用單據依110年10月7日桃教會字第1100090580號函,授權學校保管備查,免報局核銷。
2、 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附件二)及「原始支出憑證(應黏貼印領清冊正本)」。
五、 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 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 制服費:已於110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年),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原核准有案而未及於第1學期請領之全公費1,500元,半公費者750元,本學期(111年2月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三) 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1年2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依本府核給公費年月核計至111年6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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