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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pces - 人事室 | 2020-05-18 | 點閱數: 410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90032298號書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5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核發強制休假補助費;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三、國旅卡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核發,應具備公務人員持國旅卡、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等要件。惟公務人員如因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導致其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請領休假補助費,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分別處理如下:
(一)公務人員因年中亡故,未及於年度內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部分:其尚未請領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全數發給,不受休假改進措施規定之限制。
(二)公務人員因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部分:本府審酌此等情形縱按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放寬其國旅卡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當事人仍難以自由運用,爰放寬其年度內尚未請領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得全數發給,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如下:
1、由符合條件同仁檢附相關醫療證明(以公立醫院及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出具者為限)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由機關就其證明文件覈實判斷當事人傷病狀態,倘確屬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且為首次申請者,即函報本府核定。
2、又經本府核定有案者,次年起即由服務機關重行檢視,如經認定仍具申請事由,則由機關自行列管至申請原因消滅為止,如未具該事由,則回歸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3、如有虛假不實,當事人應即無條件繳回溢領之強制休假補助費,並負行政懲處及相關法律責任。
四、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9月20日局考字第09300251572號函,因與人事總處109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90032298號書函規定意旨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檢附人事總處原書函影本、修正國旅卡相關事項Q&A(人事總處109年5月修訂版)Q.06.05、「公務人員因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於本府核定後得全數發給當年度尚未請領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Q&A(問答資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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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90518-公務人員因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民旅遊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如何請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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